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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萝卜开花案:二审辩护词首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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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11月—20142月,陆丰碣石镇、湖东镇农户种植陆丰农盛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盛种业)出售的萝卜种子发生了提前抽薹开花现象,给当地农户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2014510日,农户将陆丰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和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世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金额高达7000万,成为蔬菜种业界的第一大案;农盛种业法定代表人陈秀良被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起诉;这引起了行业人的持续关注。

  2015318日,农盛种业、北京世农分别与44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农盛种业赔偿44人经济损失5446880元。423日下午,陆丰人民法院对农盛种业陈秀良涉嫌非法经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秀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5万元。


20154
月3日,陆丰萝卜开花案经过多次开庭审理、调解,最终以民事调解结束。陆丰碣石温原乐等18名原告共获得被告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赔偿金额324.02万元。该案因涉及种业最大赔偿额,又纠缠着法理、行规,极具行业代表性。

  2015430日,被告人不服判决,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720,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51214日,二审在陆丰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秀良代理律师北京开越律师事务所梁顺伟将辩护词愿意向公众公开(部分内容有删减)。与此同时,行业人也恳请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开其辩护词。

陆丰萝卜开花案辩护词全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陈秀良丈夫吴汉权委托,就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涉嫌非法经营一案,谨向合议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上述”违反国家规定”指的不是违反《刑法》规定,而是违反有关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制度的其他部门法。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四)犯罪和刑罚”,对此,《刑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本案中,无论是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还是指控所依据的证据,辩护人没有发现公诉人提出过任何一部法律或任何一条具体的法律条款,可以用来指控本案被告违反过”国家规定”,从事过”非法经营”。公诉过程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非法经营的”国家规定”,具体指农业部部门规章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被告人并没有违反《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

  《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指出,根据刑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有关案件所涉及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对于规定不明确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审慎认定。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根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结合本案公诉机关证据和依据的”法律”依据,辩护人认为,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没有从事非法经营,其法定代表人陈秀良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被告人陈秀良不能因为”CR世农301未经广东省农业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公布”而销售的行为,被追究刑责。

  1、现行《种子法》并没有规定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制度,”CR世农301未经广东省农业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公布”的行为,不可能违反《种子法》的任何规定。

  2、涉案种子”CR世农301“确实未经广东省农业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公布,但销售”不登记非主要农作物的”行为,在广东省人大看来,尚达不到行政违法的程度,更谈不上刑事违法,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不能人为造法,将该行为提升到刑事违法的程度,并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虽然在第十八条规定,”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实行登记制度。实行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目录和登记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但通读《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我们找不到任何一个条款去规定”销售’没有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对此,广东省农业厅在《关于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销售萝卜种子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清清楚楚地表示,”萝卜属于规定登记的范围,对经营不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

  二、被告人陈秀良不能因为”销售CR世农301未在陆丰市农业局备案”而被追究刑责。

  1、《种子法》从未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无论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是否向陆丰市农业局备案,均不违反《种子法》规定,以此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2、《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虽然规定了”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制度,但违法该规定仅仅属于一种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在广东省人大都没有将该违法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的情况下,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更不应该”单位造法”,将该行政违法行为故意上升到刑事违法的程度,去追究被告人的刑责。

  3、涉案种子”CR世农301“已依法在陆丰市农业局备案,陆丰市农业局有关”市种子管理站为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农作物种子备案是无效备案”的说法,不仅与事实不符,还违反广东省人大的规定。

  4、《种子法》第三十条所称的”备案制度”,特指在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该条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种子法》第三十条规定,”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上述三十条规定的非常清楚,该备案行为特指”种子经营者在其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种子经营者如果在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三、涉案”CR世农301“系合法进口的种子,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销售给农户的”CR世农301“是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经营的不再分装的种子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是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的经销商,法律、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从来没有将”进口种子”和”国内种子”的经营分开规定,辩护人真诚地希望公诉人能够找出任何一条法律、哪怕是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可以告诉我们”合法经营进口种子”应遵循哪些规定?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非法经营进口种子”到底”非了哪部法”?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在根本不知道何为”合法经营进口种子”的情况下,创造出”非法经营进口种子”的概念,并希望以此为由,追究被告人的刑责,请问,被告人所违反的”国家规定”何在?

  1、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从未规定将进口用于《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使用(种植)地区”的种子再次销售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辩护人相信,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找不出任何一项”国家规定”,可以证明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将”使用/种植地区在上海市辖区的进口种子”销售给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在广东省陆丰市销售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或刑事违法行为。

  (1)《种子法》从来没有规定种子经农业部批准合法进口后,在国内经营进口种子还需要农业部再次审批。

  (2)农业部《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也没有规定种子经农业部批准合法进口后,在国内经营进口种子还需要农业部再次审批。

  (3)《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从来没有规定过”经农业部核准进口的种子”,如在国内继续经营,是否还需要农业部再次审批或经广东省种子管理总站审核。

  2、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具有独立、合法的种子经营资质,其”购买”、”销售”涉案”CR世农301“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经营的”CR世农301“有合法的进口手续。《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第二十九条
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清清楚楚地知道,法律从来就没有将”经营种子”分为”经营进口种子”和”经营国内种子”,种子经营者经营的种子是国内的,还是进口的,仅仅是个种子的来源问题。本案所谓”非法经营进口种子”仅仅是陆丰市人民检察院独创的概念,并没有法律依据。

  据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范围,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所以,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购买、销售涉案”CR世农301“萝卜种子具有合法资质,其经营行为是依法进行的,根本不存在”非法经营进口种子”的法律问题。

  3、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与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之间属于购销法律关系,不属于代销法律关系,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虽然是北京市,但该公司将涉案”CR世农301“销售给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向农户销售种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

  四、与本案有关的几个法律问题

  1、涉案种子”CR世农301“未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指导下进行过种植试验,也未经广东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种,但”未进行种植试验”并不违法,另外,国家从未建立过非主要农作物”引种”制度,根本不存在需要”引种”的问题。

  2、涉案种子”CR世农301“作为非主要农作物,依法无需由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3、陆丰市农业局认为涉案种子”CR世农301“属广东省限制种植的种子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广东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从未对外发布过”限制种植”的作物或品种,法律也没有创设这种制度。

  综上,辩护人认为,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经营”CR世农301“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国家规定”,不存在非法经营的问题,其法定代表人陈秀良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

   此致

   辩护人:梁顺伟

   20151214

(来源农财网种业宝典农财网种业宝典

背景链接:  
  20144月,广东陆丰种植的世农CR301″萝卜近5000亩出现抽薹开花,农民损失近千万元,农财宝典记者深入一线采访,5篇报道持续跟进,从错纵复杂的利益纠葛中理出线索,逐渐还原事件全景真相。
  
  20145月,陆丰市政府垫付133.76万元助农复产,陆丰市农业局种子管理站两名工作人员被行政处分,经营无商标(白罐)种子的陆丰市东海春城蔬菜种子经营部的老板林春城被判刑3年,世农CR301″经销商(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陈秀良被拘留。
  
  201534日,广东陆丰市萝卜抽薹开花案在陆丰市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和被告双方代表及其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出庭。在上午和下午的法庭调查阶段,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交换证据,双方进行了长时间的举证和质证。据悉,双方已经于20141217日进行了第一次交换证据,并与201525日在法庭进行了调解,因个别赔偿无法达成,调解没有达成,于是在34日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20154月3日,陆丰萝卜开花案经过多次开庭审理、调解,最终以民事调解结束。陆丰碣石温原乐等18名原告共获得被告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丰农盛”)赔偿金额324.02万元。该案因涉及种业最大赔偿额,又纠缠着法理、行规,极具行业代表性。

先前反思性报道:

陆丰5000亩萝卜开花的经过与新闻理性

“5000亩萝卜抽薹开花,导致农民损失千万元,两名农户喝农药自杀。”接到爆料,我预感到这是一条大新闻。

不由得想起南方农村报的《人命如桔》,想到中国青年报曾报道过的《农民购假种子维权不成自杀》、《权益为何要用生命来换取》等报道。

对一个记者来说,能够抓住”大鱼”(重要新闻)的机会并不多,一年中、一辈子也许就那么几次。对于行业记者来说,行业内的大事件往往是可遇而不可求的。

5000亩萝卜开花,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农户喝农药自杀,悲剧是如何发生的?我立马赶往事件发生地——陆丰市碣石镇滴水村。

前批试种收益可观这次却大量开花

报料人温梓宾,30岁出头,热情而充满活力。同行的还有另外两个农户金良明和吴少豪,被太阳晒得黝黑的皮肤显示出他们已经从事农业种植多年。

“这一片都是开花的萝卜,有的已经拔掉,但仍有很多留在地里。”简单的寒暄后,他们就直入主题,迫不及待地告诉我地里发生的情况。

其实,在这之前,他们已经联名向陆丰市农业局、陆丰市人民政府反映了情况,并逐级上访了汕尾市人民政府,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工商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等部门。农户代表是温原乐。基于这种情况,我初步断定5000亩萝卜开花应该属实。

我们驱车看了15个开花的萝卜地块,所到之处都是一片”白色的花海”, 进而确认开花的萝卜面积并非虚夸。

见到记者到来,几名种植大户也跟了过来。”仅我们24名大户就近5000亩”农户证实,加上邻近甲子镇、湖东镇等其他种植户,有近10000亩。

经过采访多个农户,事情的来龙去脉基本清晰。萝卜品种”世农CR301″在2012年农民试种取得了较高的收益,2013年农户跟风种植,面积迅速扩大,但10月份以后种植的萝卜全部出现开花现象。

“肯定是种子出了问题,收据到现在还没有给我。”郑蟠川激动地说,农户包装上的电话竟然是一个贸易公司的。

“种子是假种子?”,必须要拿到包装和收据。在温原乐住处,见到一份按有24名大户红色手印签名的上访书,萝卜开花抽薹的面积一共4570亩。而农户提供的种子包装却有两种,一种是”世农CR301″,而另一种却是白罐(无任何包装)。

我把包装、种子购买收据进行拍照,并联系买卖当事人,同时把包装袋图片发回报社统筹人李晓芬,她联系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确定包装真伪。

当天下午,我准备采访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粤西总经理吴汉权。尽管农户说,吴汉权已经躲了起来,但通过北京世农南方区经理戴智雁,我还是联系上了吴汉权,他答应见面。

种子站人员卖白罐种被牵了出来

在采访结束准备离开的时候,陆丰市农业局执法人员一行3人来到温原乐住处做笔录。于是我留了下来,作为一名旁观者,我想看看农户和农业局是怎样谈论这个事情的。

拔出萝卜带出泥。在此期间,种植户郑潘川和林孔生和农业局来的人进行了一番争吵,焦点在于种植户指农业局包庇种子站人员售卖假种子,坑害农民。关于双方的对话,我进行了录音。而种子站销售无包装种子的两名人员郑政军和陈镇涛也浮出水面。温主拥、郑蟠川从他们手中买到白罐种子,有收据为证。

从对话中了解到,由陆丰市种子管理站组织的田间现场鉴定结果显示,该品种为夏季栽培品种,因为季节种植不当而引起萝卜开花。而这份鉴定书先前农户并没有提供给我。”我们不认定这个结果”金良明说。

到底是什么原因引起开花?白罐种子是否是假冒”世农CR301″?种子从何而来?问题仍然未解。

第二天去南塘镇和吴汉权见面了解了事情的过程,他提供了北京世农的出货单,并声称在销售过程中已经和农户声明该品种不宜在冬季种植。在提供的名单中,我又折回碣石镇滴水村进行回访。确实有两个人(要求不公开其名字)证明了吴汉权的说法,其他则对其进行了否定或不愿回答。

随后,我再往陆丰市农业局采访,见到我他们有点意外。我提到要采访种子管理站站长吴钟,农业局副局长曾昭谨做了引荐。在采访吴钟过程中,我提到,农户反映他涉及销售白罐种子。吴钟则坚决否认,向我讲到了陆丰兴农种业的成立背景以及他之前在陆丰市种子公司从事经营推广的经历。对于吴钟是否有参与卖白罐种子,随后联系到买种的农户温主拥,从他我那里了解到,在买种子过程中,他至始至终都没有接触到吴钟本人。

但他向我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就是他是通过种子站郑政军的银行账号汇的种子钱,并提供了凭证,因此认为是种子站在买种。吴钟承认了郑政军是种子站工作人员,并提到了林春城。通过联系郑政军和林春城,终于找到了白罐种子的供应商林春城。而种子站两名人员是否销售种子,只有等待调查结果。

不存在的自杀与经销商儿女喊冤

关于农户自杀的事实,向爆料人温梓宾求证时他一直含糊其辞。而向其他农户询问时,也并没有得到明确回复。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当天晚上,我重新约见了金良明和温原乐等人。

后来有人提供了叶德河的电话,通过电话采访,得知自杀事件并未发生。叶氏夫妇在去年的台风”天兔”中,170亩西瓜被摧毁,损失100多万元,而今年种植的130亩萝卜,不但没有开花反而又损失了20多万。由于没有钱支付农药、肥料、人工等工资,一些工人就把基地的道路给封掉。夫妻俩因生气而扬言要喝农药自杀。24名大户联名上访,加上自杀传闻,本案震憾色彩终于还原。

在经过大量的采访和核实后,南方农村报于4月29日报道了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政府部门反应迅速,陆丰市农业局成立了专案小组,5月4日对销售白罐种子的陆丰市东海春城蔬菜种子经营部经理林春城进行了刑事拘留,对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秀良以及其丈夫吴汉权进行起诉并刑事拘留,对种子站站长吴钟、副站长陈阳和陈镇涛立案问责,陆丰市政府垫付133.76万元助农户恢复生产。

5月10日,陆丰市农业局、陆丰市公安局以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抓捕陈秀良和吴汉权,因二人没在家而落空,随后对其进行通缉。5月15日,陈秀良到陆丰市公安局自首时被刑拘。

之后,陈秀良女儿在网上公开发文申诉,5月27日,陈秀良儿子吴澎裕向南方农村报投诉陆丰市农业局,他提供了一份陆丰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陈秀良及吴汉权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以人民币24710000元为限。他对陆丰市农业局、公安局以上处理在取证定性、执行程序等方面提出质疑。

被通缉在外的吴汉权曾给我打电话,认为在查证阶段刑拘经销商罕见。他说只要农民愿意买,经销商当然就会卖。”除了夏雪琴,其他农户在11月份购买种子的时候,我都有说明该品种这个时候最好不要种。”吴汉权认为自己罪不至此。”农民购买种子,也有侥幸心理,因为2012年他们都获得了丰收。”他补充说。

目前,这起种子质量纠纷案件已经进入诉讼阶段,相信政府会依法秉公处理。纠缠着法理法规、行业伦理,应该能给种子行业带来启示。

事件点评:

    前年海南5000亩”假西瓜种子”事件,近期广东陆丰5000亩萝卜开花事件,值得每一个涉事者认真思忖自己所处的行业。而从整个产业链来说,种子生产企业,经销商,种植户,媒体,地方政府,管理机构在事件爆发后的方式,更加看出这个行业的混乱无序。世农301品种近年急速扩张,种植面积发展很大,而后续带来的技术服务不到位,已经埋下隐患;种植户追求利润,盲目跟风不注意品种播种时间;管理机构眼红参与销售白罐子产品;媒体接到新闻爆料,使事件曝光天下而引起社会关注;政府在事件来龙去脉为明情况下,以稳定为重先替农户买单;而在查证阶段刑拘经销商使事情显得更加悲剧色彩。好像每个行业都没错,但每个行业都显得无奈,而一个良性的产业环境,就需要各个行业各司其职,以责任良心为主,不急功近利。企业生产好的种子,经销商给农民服务好,农户按照季节管理作物,政府机构不要参与市场做好管理服务即可。媒体客观公正报道事件。希望这个行业环境良性发展起来。(中国林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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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小伙伴在吐槽
  1. 看看!
    128970172016-01-04 18:50 回复
  2. 很有警示意义的里程碑式的事件,静等结果
    百蔬君2016-01-09 22:57 回复